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林麗雪 
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111年12月20日
15,600元
PN0000000
  2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林麗雪
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112年2月4日
  32,8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