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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豪宏勝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第一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第一商銀行瑞芳分行
豪宏勝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24日
196,000元
EH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