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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賴金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1月15日
5,770元
D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