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育慈間更生事件,債務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
聲明異議,
惟未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