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謙億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2,729,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依
前揭規定,附表編號3、4所示項目金額共計64,08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360元(計算式:3,000 元+28,027元-667元=3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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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看護費:180,000元。 2.勞動減損之損害:757,019元 4.未投保之損害:10,0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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