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孟淳
林秀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群報關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附表:
(幣別:新臺幣)
| | 訴訟標的金額(薪資差額、 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補償、提繳新制退休金不足額) | | | 應補繳裁判費(含交付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求之裁判費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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