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李金章
蘇有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各共同訴訟人間之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
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
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要旨參照)。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原告李金章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原告蘇有福係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33萬7,500元,合計69萬7,500元,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蘇有福表示就應補繳訴訟費用合併計算,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33元(計算式:7,600×1/3=2,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