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嘉縈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