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劭恩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
民法第188條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5元
暨其法定
遲延利息;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