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念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官美華即安鑫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26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