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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鄭文雅間
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依原告
起訴狀
所載
訴之聲明
,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