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承攬關係
報酬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葉銘聰」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銘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