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朱永福
施勝耀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48萬元、加班費696萬元,合計請求給付1,044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872元,依
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4,624 元【計算式:10萬3,872元×1/3=3萬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