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汪念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無故扣減之工資即新臺幣(下同)14,9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
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