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威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之
住所,因未會晤本人而寄存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且於同年5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