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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佳群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秀英、林孟淳間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對於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判命上訴人為金錢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66,944元【計算式:1,641,500元+174,018元+2,479,244元+172,182元=4,466,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98元。另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判命上訴人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二人部分,為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4,500元+4,500元=9,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89,698元【計算式:80,698元+9,000元=89,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