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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選派檢查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炳麟
兼
法定
代理人
賴青楓
代 理 人 張偉志
律師
相 對 人
慶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通
上列
聲請人
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
費,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