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炳麟 住○○市○○區○○○街00號10樓
兼
共 同
選派孫初偉會計師(百騏會計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三十一樓之六)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民國83年9月26日經核准設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500,000股,
聲請人丙○○為股東,
持有750,000股份
迄今,比例為21.43%,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又聲請人丙○○與相對人共有基隆市信義區深澳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深澳段土地),並共同承擔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基隆二信)最高限額抵押權共新臺幣(下同)9,480萬元之債務,且共同連帶保證隆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通公司)對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基隆一信)之2,850萬元貸款債務,而相對人已就深澳段土地向基隆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獲准,故聲請人丙○○亦符合商業會計法第70條聲請選派檢查員之資格。又聲請人丙○○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事證及必要性如下:
1.目前相對人之在建工程及新建建案包括
深溪路建案〈建造執照號碼(112)基府都建字第00009號〉、泰安路建案〈建造執照號碼(111)基府都建字第00003號〉、深美街建案〈使用執照號碼(112)基府都建使字第00010號〉。
惟長期以來,相對人有下列行為,包括:使用法定代理人乙○○之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董事會未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未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正式決議;乙○○未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許可而自107年11月30日起經營與相對人業務完全相同之泰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吉公司);相對人與聲請人丙○○於111年6月24日為另一間家族企業即隆通公司之2,850萬元貸款債務擔任連帶
保證人;相對人未告知深澳段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具體金額、資金用途及還款情況;深溪路建案未取得聲請人丙○○同意而計畫興建於深澳段土地上;相對人銷售房屋或土地時未列為營收、未依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而逕轉匯予各股東;相對人將歷年建案未完銷之餘屋轉讓股東。
2.聲請人丙○○自111年7月起本於股東身分多次向相對人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相關資訊,惟相對人均無視而遲未提供,包括:聲請人丙○○於111年7月22日委託張偉志律師向相對人行使股東資訊
請求權,並於同年7月29日致電相對人之委外記帳人員,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1年8月2日向相對人請求查閱以聲請人丙○○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貸款及債務、相對人之歷年財務報表,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2年2月24日、同年3月2日屢次向相對人請求查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與聲請人丙○○有關之債務借款文件與帳務明細、深澳段土地權狀
正本,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2年12月18日向相對人請求深溪路建案之融資貸款、財務明細、開發興建、地主同意合建等相關文件,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3年1月5日向相對人請求提供前述文件及最新股東名簿,但未獲回應。
3.據此,聲請人丙○○聲請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如附表之所有項目。
(二)聲請人甲○○為聲請人丙○○之
監護人,對於聲請人丙○○所持有之相對人750,000股份、與相對人共有之深澳段土地、與相對人共同承擔
基隆二信最高限額抵押權9,480萬元之債務、與相對人共同連帶保證隆通公司對基隆一信之2,850萬元貸款債務等,應本於監護人之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
上開財產債務,而隨時接受法院之檢查,故聲請人甲○○亦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得獨立以監護人身分行使商業會計法第70條之權利。職故,聲請人甲○○得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編號1至6、9、10之項目。又賴宏杰為法院所指定之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屬
非訟事件法第10條之利害關係人等語。
(三)
並聲明: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之項目。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其希望聲請人丙○○親自出庭。相對人成立50幾年,只是小本經營,希望可以將股份分開。這幾年,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乙○○生病後,本來交給底下的人經營,但聲請人丙○○說要乙○○繼續經營,乙○○才繼續經營,而相對人的很多資金最後都是由乙○○拿出來的,其他人都不願意負擔。聲請人丙○○可以派人來監督相對人,相對人也可以提出相關文件,但公司不是全部都是聲請人丙○○的,也有其餘股東。對於聲請人丙○○聲請選派會計師檢查相對人,相對人沒有意見,但相對人也有會計師,是不是由相對人的會計師與聲請人代理人直接溝通,會比較快等語。
三、
按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關係人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7條亦有明文。再按受
監護宣告之人,無
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5條、第1110條、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丙○○經本院於111年11月4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9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甲○○(即丙○○之次女)為監護人確定,此業經聲請人丙○○提出上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頁25至29),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確認無誤。可知,聲請人甲○○主張其為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得以聲請人丙○○之名義為本件聲請等語,程序上
於法有據,應為可採。至相對人表示聲請人丙○○應親自出庭乙節,尚有誤解,
難認有據。
四、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文是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股東身分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是以,倘具備繼續6個月以上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1以上要件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檢附必要性之理由、事證,聲請法院針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之義務。查相對人於83年9月26日經核准設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00,000股,聲請人丙○○自始為股東,於相對人設立時持有700,000股,持股比例為20%,
嗣自99年5月31日起迄今則持有750,000股,持股比例為21.43%,此業經聲請人丙○○提出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頁57至59),並有經濟部113年4月29日函文所附相對人之歷年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
可稽(頁221至271、個人資料卷)。可知,聲請人丙○○主張其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形式資格要件乙情,應為可採。
五、查相對人之在建工程及新建建案包括深溪路建案〈建造執照號碼(112)基府都建字第00009號〉、泰安路建案〈建造執照號碼(111)基府都建字第00003號〉、深美街建案〈使用執照號碼(112)基府都建使字第00010號〉。再者,聲請人丙○○與相對人共有深澳段土地,並共同承擔
基隆二信最高限額抵押權共9,480萬元之債務,且共同連帶保證隆通公司對基隆一信之2,850萬元貸款債務。惟長期以來,相對人有下列行為,包括:董事會未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表冊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未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正式決議;乙○○未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許可而自107年11月30日起經營與相對人業務完全相同之泰吉公司,且該公司現有兩項在建工程;相對人未告知深澳段土地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具體金額、資金用途及還款情況;深溪路建案未取得聲請人丙○○同意而計畫興建於深澳段土地上;相對人銷售房屋或土地時未列為營收、未依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而逕轉匯予各股東;相對人將歷年建案未完銷之餘屋轉讓股東。進者,聲請人丙○○自111年7月起本於股東身分多次向相對人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相關資訊,惟相對人均遲未提供,包括:聲請人丙○○於111年7月22日委託張偉志律師向相對人行使股東資訊請求權,並於同年7月29日致電相對人之委外記帳人員,但並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1年8月2日向相對人請求查閱以聲請人丙○○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貸款及債務、相對人之歷年財務報表,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2年2月24日、同年3月2日屢次向相對人請求查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與聲請人丙○○有關之債務借款文件與帳務明細、深澳段土地權狀正本,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2年12月18日向相對人請求深溪路建案之融資貸款、財務明細、開發興建、地主同意合建等相關文件,但未獲回應;張偉志律師受託於113年1月5日向相對人請求提供前述文件及最新股東名簿,但未獲回應
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
家事事件財產清冊、本院家事庭112年1月6日基院麗家景112年度監宣字第9號函文、深澳段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隆通公司與基隆一信間之貸款契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112)基府都建字第00009號建造執照資料、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111)基府都建字第00003號建造執照資料、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112)基府都建使字第00010號使用執照資料、泰吉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109)基府都建字第00003號、(109)基府都建字第00000-00號建造執照資料、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110)基府都建字第00012號建造執照資料、聲請人丙○○授權書、111年8月2日張偉志律師事務所第0000000000號函、112年2月24日張偉志律師事務所第0000000000號函、112年3月2日張偉志律師聲明書、112年12月18日
灼然
法律事務所灼字第1121218001號函、113年1月5日臺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000063號
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頁31至55、61至93、97至122),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基隆一信113年4月16日函文及所附資料等件
在卷可稽(頁129至151、173至219),且相對人就聲請人丙○○聲請選派檢查人乙事並無意見(見113年7月17日
調查程序筆錄)。由上可知,聲請人丙○○聲請選派檢查人所附之理由、事證及必要性,於法有據,從而,其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應為可採。至聲請人兼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甲○○,另以聲請人丙○○之監護人身份,重複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編號1至6、9、10所示之項目,即難認有何必要性,應予駁回。
六、相對人雖辯稱:其希望可以將股份分開;相對人的資金多由法定代理人乙○○負擔;相對人非全是聲請人丙○○的;相對人也有會計師,是不是由相對人的會計師與聲請人代理人直接溝通,會比較快等語。然有關相對人之股份將來如何處理、相對人之資金多由何人負擔、相對人有其餘股東等節,均
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無涉,故相對人此部分之陳述,自不影響本件之判斷。至相對人表示由其會計師與聲請人代理人直接溝通,會比較快等語,然聲請人丙○○多次向相對人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相關資訊,惟相對人均遲未提供乙情,業如前述,且相對人於113年7月17日調查程序陳稱將於1週內詢問會計師後具狀表示意見等語,然迄今仍未陳述任何意見,故聲請人丙○○聲請選派檢查人,當具有必要性,則相對人此部分所陳,難認可採。
七、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經本院
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然上開公會均函覆表示其等會員均無意願擔任檢查人(頁273至275)。對此,另經聲請人詢問後,孫初偉會計師表示有意願,且審酌其畢業於會計系,自85年起取得會計師證書,任職於百騏會計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1樓之6),並有經濟部專利代理人證書、稅務代理人證書,亦擔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之委員、多家上市櫃公司之
獨立董事(見學經歷資料表),
可徵孫初偉會計師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資金流向等情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予以檢查,當亦能
適時維護、保障相對人之股東權益,且其任職之百騏會計師事務所距離相對人之營業地頗近,具地利之便。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孫初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至於檢查人之
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
附此敘明。
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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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7年11月30日起迄今每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股東名冊、財產清冊。 |
| 深溪路建案〈建造執照號碼(112)基府都建字第00009號〉之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含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建造執照申請文件及核准公文、貸款文件、與聲請人丙○○簽署或與聲請人丙○○有關之合建開發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地主同意書、合建開發意向書)。 |
| 深澳段土地之抵押貸款文件及貸款資金用途交易紀錄、相對人與基隆二信之貸款業務往來文件及交易紀錄。 |
| 相對人與隆通公司就連帶保證關係之業務往來文件及交易紀錄。 |
| 由聲請人丙○○擔任共同 債務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以聲請人丙○○名下財產 擔保之相對人債務相關文件及交易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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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路建案〈建造執照號碼(111)基府都建字第00003號〉之所有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含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
| 深美街建案〈使用執照號碼(112)基府都建使字第00010號〉之所有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含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
| 相對人自107年11月30日起迄今銷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直接分配予股東之清單(含銷售建案名稱、銷售房屋建案、銷售土地地號、分配日期、受分配股東名稱、受分配金額)。 |
| 相對人自107年11月30日起迄今建案房屋轉讓予股東之清單(含建案名稱、房屋地址、轉讓日期、受轉讓股東名稱、轉讓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