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崇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周崇任於民國94年01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