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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歐仲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新臺幣48,14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