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佳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
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13年4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9,518元(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3,997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9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