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87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