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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5847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