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單烟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連續逾期二期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連續逾期三期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