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上 一 人
一、(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