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代 理 人 謝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收取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手續費,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