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淑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02月1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7043元,及自民國99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