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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李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