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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債 權
人 創鉅
有限合夥
法定
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柯柏臣
上列
當事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
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
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