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闊恒
高任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