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相對人李明輝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191779元。1.其中119764元,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72015元,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1779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764元
李明輝
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002
新臺幣72015元
李明輝
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764元
李明輝
002
新臺幣72015元
李明輝
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