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怡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黃怡慧前於民國92年11月26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856元,及自99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