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阿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即借款人莊阿泉於民國92年7月15日向
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4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
所載。債務人已違約積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7,566元,自民國99年11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