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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簡瀛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止,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