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