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依宥
債 務 人 劉家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一)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二)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三)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四)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