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沅峻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5.12%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
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29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7319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