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代 理 人 顏國政
楊輝南
林楊雪如
楊素瓊
一、(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楊啟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啟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啟民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