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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蕭育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9日起,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438元
蕭育政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438元
蕭育政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