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育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9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2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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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 |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