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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翁香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09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620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