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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頌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0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7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132元,及自112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