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08月2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7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00,132元,及自112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