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謝慶煌
曾奕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進羽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謝慶煌、曾奕佳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6筆,計新臺幣322,054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詎債務人謝進羽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聲請人預計於113年7月1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
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55,254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謝慶煌、曾奕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9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