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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素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7,799元,及自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05月1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1次;另定明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08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799元
邱素伶
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9087元
邱素伶
94年08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