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九之計算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