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