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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李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