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
一、
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