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債 務 人 葉偉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