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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葉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之計算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