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之計算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