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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博聖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博聖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係住居於臺中市太平
    區,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