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田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相對人王田中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8991元,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1899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