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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宣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下同)113年7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9,842元(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1,039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42元
黃宣瑞
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